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博州博乐市阿拉山口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宏伟;
被执行人***,1972年2月4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执行标的为52283元,已执行52283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8日自愿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乐市人民法院(2017)新2701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布仁巴特
审 判 员 孙宝军
审 判 员 刘美岚
二O二O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古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