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新27执23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青得里大街140号,组织机构代码:71554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乐市北京路帝*商城1单元402室,组织机构代码08535XXXX。
法定代表人:龚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百盛家园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振亚
审判员多思别克
审判员*新博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