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031号
原告:罗树设,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昱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树设、***诉被告广东昱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广东昱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价值共20000元的财产,为此,担保人***提供了现金2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东昱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20000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