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24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艺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于国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
被执行人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艺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执行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8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艺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2015)第351号仲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