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艺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吉林省艺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特24号
申请人: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敦化市敦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省艺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以南亚泰大街以西五环国际大厦A座1单元26层261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11月22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长春市朝阳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省艺砼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申请人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申请人敦化天利国际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欣
代理审判员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