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3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飞天众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KLQK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3292641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之妻。
被告:**,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女,1990年4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之妻。
原告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合同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15元,减半收取800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07.5元,由原告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余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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