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3民初167号
申请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飞天众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KLQK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32926416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之妻。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张园,女,1990年4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之妻。
申请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的银行存款共计1246088.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1246088.2元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的银行存款共计1246088.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共计1246088.2的其他财产。
保全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