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323民初167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飞天众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KLQK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332926416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之妻。
被申请人:**,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张园,女,1990年4月2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系被告**之妻。
申请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赣0323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的银行存款12460882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名下价值1246088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自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的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俊超科技有限公司、**、***、**、张园银行账户的冻结和其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余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