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执439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飞天众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KLQK2N。
法定代表人:廖辉辉。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697453693。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勇、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勇、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勇、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共计41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利华
审判员 曾莉华
审判员 颜 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