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23执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卢德铭大道飞天众创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KLQK2N。

法定代表人:廖辉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陈勇,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执行人: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0697453693。

法定代表人:陈勇。

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方式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勇、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均有银行存款,本院已经扣划。另外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一笔银行存款628173.12元被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勇共同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庐陵人家11幢2-30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赣(2020)吉安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和被执行人陈勇所有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天花园36座B梯201号不动产权证书号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号本院首次查封,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赣D×××××、赣D×××××、赣D×××××、赣D×××××的机动车,本院已经查封但未能成功扣押。除此之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理财产品、股票证券、投资型储蓄型保险产品等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和陈勇系夫妻关系。

2020年1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勇、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陈勇、吉安众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分别罚款5万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3802200元、逾期违约金950743.33元以及根据(2020)赣0323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其它利息、违约金,另外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合计66033元,截至2020年11月17日执行到位427182.6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0年1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江西易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利华

审判员  曾莉华

审判员  颜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