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104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万达广场5号1506室。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申请执行人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52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支付宁夏新大地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1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5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永孝
审判员***
审判员陈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玮
书记员章继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