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5086号
原告(反诉被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区块A区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675号704、705室(三和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燎原公司”)与被告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燎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燎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857248.25元,支付截止2021年12月16日的货款利息351434.9元,支付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截止2022年8月3日,违约金为146672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用损失84893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供应该公司电缆产品,合同金额为5926548.61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货到工地后3个月内结清。
2021年8月19日,因被告逾期付款,二被告作为共同购买人与原告签订《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一份,确认总欠款为5857248.25元,并约定被告在2021年10月15日前付清所有余款。如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则承担按月息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等。协议同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2021年12月16日,因二被告对2021年8月19日《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未作任何履行,双方再次签订《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一份。2021年12月16日协议中,明确被告截止合同协议签订日,应付的货款前期逾期利息为351413.9元。并约定自2021年12月31日前须付款50万元,2022年1月28日前付款250万元,2022年3月2日前付款100万元,2022年4月2日前付款100万元,2022年5月5日前付清余款。其余约定如前。
2021年12月16日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付款10万元,于2022年1月9日付款40万元,于2022年1月24日付款100万元,于2022年1月28日付款100万元,于2022年1月30日付款50万元,共付款300万元,余款2857248.25元及利息未作偿付。
原告因本案诉讼导致支出律师代理费用84893元。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承担付款及违约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予支持原告诉请。
**公司答辩称,第一、本诉的货款是对原被告三个购销合同的统一结算;第二、对于**公司拖欠燎原公司的货款金额、违约金、利息无异议;第三、合同相对方是**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第四、律师代理费过高;第五、燎原公司逾期交货,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因此提出反诉。
**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合计人民币1236835.82元。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一共签订了三份电缆《产品购销合同》,其中:第一份合同是双方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LYTE07A0801,合同总价为1617684.49元;供应日期,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到货;预付30%,货到一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若供方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生产交货的,供方每延期壹天承担该批次订货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反诉原告依约支付了货款324195.09元,但反诉被告逾期交货,虽经反诉原告一再催促,才于2020年12月28日起陆续交货,直到2021年1月3日才完成全部交货义务,逾期交货天数长达253天,逾期违约金1617684.49*0.3%*253=1227822.53元。
第二份合同是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LYTL09A0901,合同总价为1558464.22元;预付350000元,余款货到工地2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当天,反诉原告依约支付了货款35万元,但反诉被告迟延到2021年1月15日才完成交货。
第三份合同是双方于2021年2月2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LYTE07A2201,合同总价为5926548.61元;供应日期,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到货;预付800000元,发货前预付到合同总额的30%,余款货到工地3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若供方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生产交货的,供方每延期壹天承担该批次订货总额银行利息的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反诉原告依约支付了预付款80万元,2021年3月9日反诉原告再次依约支付货款977964.58元,但反诉被告逾期交货,直到2021年3月24日才完成全部交货义务,逾期交货天数达到15天。逾期违约金(该批次订货总额每日一年期LPR3.65%计算),5926548.61*(3.65%/12/30)*15=9013.29元。
反诉原告认为,反诉被告逾期交货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为此,反诉原告特此提起反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燎原公司针对**公司反诉答辩称,一、燎原公司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不存在逾期交付的情况。其一,**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比如说第一份合同,货款付至30%,是在2021年的5月18号,逾期付款大概有一年多;其二,合同并未载明送货地点和收货人,收货方未及时提供确切收货地址和签收人。二、双方已签订欠款协议书,对前期的货款进行了结算。如果存在逾期交货,由燎原公司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的。在欠款协议书里面也应当会有所体现。因此,综上,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燎原公司与**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第一份合同),合同编号:LYTE07A0801,约定由燎原公司供应各类型号的电缆产品,合同总价为1617684.49元;供应日期,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到货;结算方式预付30%,货到一个月内付清;违约责任:若供方未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生产交货的,供方每延期壹天承担该批次订货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责任;若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需方每延期壹天承担该批次订货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责任。该份合同未约定需方收货地和联系人。合同签订次日,**公司支付了货款324195.09元(合同总价的20%),2021年5月18日支付货款793489.4元。该批货物于2020年12月27日完成交货。
双方于2020年12月9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第二份合同),合同编号:LYTL09A0901,约定燎原公司向**公司供应电缆产品,合同总价为1558464.22元;结算方式预付350000元,余款货到工地2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当天,**公司依约支付了货款350000元,燎原公司依约完成交货义务。
双方还于2021年2月22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以下简称第三份合同),约定由燎原公司向**公司供应各类电缆产品,合同金额为5926548.61元。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预付捌拾万元整,发货前预付到合同总额的30%,余款货到工地3个月内付清。铜价不稳定,以实际定金到账为准(需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组成,无论公司和个人作为交易方,公司和个人均同意共同)。合同签订后,**公司于当日同意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同日**公司支付800000元(合同总价13.49%)预付款。2021年3月9日**公司再次依约支付货款977964.58元,该批货物到2021年3月24日才完成全部交货义务。
2021年8月19日,因**公司逾期付款,燎原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确定,截至2021年8月19日乙方欠甲方货款为5857248.25元;货物已全部交付完毕,且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还约定还款计划:1.2021年8月30日前还款1000000元,2021年9月15日前还款708664.22元,2021年9月30日还款2000000元,2021年10月15日前付清余款;乙方法定代表人个人同意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金、违约金、利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担保期限为还款期限届满后顺延二年。乙方法定代表人在本协议上的签字同时代表乙方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个人;若乙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则承担按欠款总金额月息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乙方并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等。由**公司**并由***签字。
2021年12月16日,由于二被告对2021年8月19日《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未作任何履行,双方再次签订《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一份。明确经结算截至2021年12月16日,两被告欠原告货款5857248.25元,约定还款计划为,2021年12月31日前付货款500000元,2022年1月28日前支付货款2500000元,同年3月2日支付货款1000000元,同年4月2日支付货款1000000元,同年5月5日支付货款857248.25元。同时确认上述货款均逾期支付六个月,按月息1%计算351434.9元,如按以上承诺按期支付利息按7折结算,如未按期支付利息按原价计算;还约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为**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金、违约金、利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两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按时支付货款,则承担按月息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两被告并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等。**公司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
2021年12月16日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付款100000元,于2022年1月8日付款400000元,于2022年1月24日付款1000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付款100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付款500000元,共付款3000000元,余款2857248.25元及利息未作偿付。
燎原公司因本案诉讼导致支出律师代理费用84893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工商银行付款凭证、业务回单(付款)、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凭证、产品送货单、被告提交的《产品购销合同》、销售发货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燎原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燎原公司交付货物后,**公司应及时支付货款。现**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亦未按《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的还款进度履行,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违约金、利息损失的责任。被告**公司对拖欠燎原公司的货款金额以及违约金、利息无异议,本院对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一、被告***是否需要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二、律师代理费是否过高;三、燎原公司是否存在逾期交货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其一、被告***是否需要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审理认为,在双方签字确认的两份《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欠款人为**公司和***,且两份协议中第五条均明确“乙方法定代表人个人同意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货款本金,违约金、利息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公司予以**及***予以签字确认,因此,对于**公司抗辩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二、律师费过高的问题。原告认为律师费过高,但未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律师费的金额未超过法律规定和行业收费标准,故对**公司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其三、**公司认为燎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到货,存在逾期交货行为,并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燎原公司反驳认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例如2020年4月10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预付30%货款,而**公司仅支付20%的预付款,2021年5月18日才把预付款付清,逾期付款长达一年有余,燎原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已经对货款进行结算,**公司未提迟延交违约金问题。审理认为:首先,从案涉合同的约定看,根据合同的约定,发货前需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而**公司在履行第一份合同时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且在交付后长期拖欠货款,甚至双方签订第一份《产品销售欠款协议书》后亦未履行付款义务。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因此,燎原公司反驳成其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次,从合同的履行看,案涉的三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公司从未提出案涉产品存在迟延交付的问题,考虑到电缆产品的仓储、运输情况等因素,双方并未按合同约定书面顺延交货期限,但仍可视为在交易过程中双方已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改变了原有的合同约定的期限;最后,从合同目的看,燎原公司作为卖方,其目的是交付涉案的电缆取得货款(包含企业利润),除非交货的条件不成就或买方的原因导致迟延交付。综上,**公司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857248.25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16日的货款利息351434.9元,支付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8月3日,违约金为146672元);赔偿原告燎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用损失84893元;
二、被告***对被告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驳回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1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27元,由莆田**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