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36号
申请人: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乘犀路**。
法定代表人:曹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凤名,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加霖,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西四环****楼****。
法定代表人:贾会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5,7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公信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同济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45,7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