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知民初54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0-708-0-710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优联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工业小区欣欣南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优联展览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浩
审判员庞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