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5006号
原告:天津优联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桥河镇工业小区欣欣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001-101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优联展览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天津优联展览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优联展览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天津优联展览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贺玮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