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市医院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2民初2557号
原告:**市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市古城南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2203490467403B。
法定代表人:汪敬恒,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帝亮,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怀宝,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路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A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16345J。
法定代表人:陈东旭,董事长。
被告: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121号新亚大厦909、910、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96253967。
法定代表人:郑伟萍,董事长。
原告**市医院与被告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福州誉凯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7元,减半收取计2,523.5元,由**市医院负担。
审判员  陈雪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夏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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