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30民初1197号
原告:厦门欣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9号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62845611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宁县总医院,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将军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430489163007N。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淑媛,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1634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欣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宁县总医院、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欣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厦门欣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欣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56元,减半收取计11278元,由厦门欣宏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邹淑金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