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执2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18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1634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2号楼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2E0M27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成,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高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成采购合同纠纷一案,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作出的﹝2021﹞海峡仲裁字第00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成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应付款总额4945513.1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945513.18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9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于裁决书中《和解协议》附件项下提供抵押/质押的货物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嗣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成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成有银行、网络资金开户信息,发现车牌号为闽D9××**金旅牌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成名下,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福建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成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三、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成名下车牌号为闽D9××**金旅牌汽车达到报废而未予查封;四、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翁雅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五、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海峡十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号楼建筑产业大厦内部分服务器通用机柜、部分***用服务器通用机柜及位于厦门市湖里区××路××号厦门建发长乐物流中心内华为机房精密空调38台。 2022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协商解决履行事宜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作出的﹝2021﹞海峡仲裁字第000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起贵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