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9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24073X。
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园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UB4U0W。
法定代表人:陈富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9312Y。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防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苏0282财保9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顺华公司、安防公司的银行存款2925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中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顺华公司、安防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5万元及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和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