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9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24073X。
法定代表人:杜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园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UB4U0W。
法定代表人:陈富华,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9312Y。
法定代表人:金善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防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2021)苏0282财保95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顺华公司、安防公司的银行存款2925万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中辰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顺华公司、安防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5万元及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和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褚学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葛桑桑
书 记 员 宋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