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953号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氿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240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工业园区创新创业园第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MA6KUB4U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万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931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2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中辰公司以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顺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9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辰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