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5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浩普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子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锦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海泉,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浩普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锦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案,申请人准格尔旗浩普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第0408号裁决书书,申请法院执行给付借款624727元,我院立案后于2020年11月24日给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锦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现申请人准格尔旗浩普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蒙锦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内0625执1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润林
审判员 : 张 礼
审判员 :郝正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