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1877号
原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平北路2号院1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孙铭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宁波,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平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01号二层0201。
法定代表人:于清明。
原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资医疗医药应急保障平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钱 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馨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