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曹淑红与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247号 原告:曹淑红,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夫),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佑,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人,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曹淑红与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劳务为北京某工程小营科研楼项目装修工程预结算工作,该工程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路,即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平谷区,涉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此应由北京市海淀区或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争议问题为劳务费给付问题,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户籍地和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