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248号-1
原告:曹淑红,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之夫),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佑,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梓康,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淑红与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法由简易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