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2773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平北路2号院1号楼-1至4层101。
法定代表人:**佑。
原告***与被告北京民建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