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3民初51号 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娟,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112号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简称建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远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娟、***,被告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买卖标的物:混凝土。 二、书面合同或协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三、合同约定:建材公司与远方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项目位于广州冠珺之光项目二期基坑支护及降排水设计、施工工程,远方公司向建材公司采购总价款为3041500元的混凝土,每月1至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次月10日前对账,远方公司在次月开始起的第4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若远方公司逾期付款,从逾期日期开始按月息2%计算增加支出逾期付款违约金。货到工地由建材公司开具送货单,远方公司指定***负责签收……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非违约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直接或者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为主张权利而支付的律师费、仲裁费、评估费、管理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催收费用、交通差旅费等以及其他任何有关的开支和费用等。 四、运费补差情况:建材公司提供运费补差统计表,拟证实2020年12月6日,双方就11.18-11.30运费补差进行确认,远方公司应向建材公司支付运费补差为4812.5元。统计表的供货方处有建材公司盖业务专用章,购货方处有***签名和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冠珺之光项目二期基坑支护工程项目部的公章。远方公司主张运费补差不能和项目部结算,不予确认。 五、货款给付和对账情况:2021年7月22日,双方对账,截止当日,建材公司共向远方公司供应混凝土3062.5立方米,金额共1999162元,远方公司已经支付1000000元货款,仍欠建材公司货款99916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90552.42元(含银城贴息费16055.56元)。庭审中,远方公司确认建材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庭调整违约金。 六、为本案纠纷,建材公司委托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为参加诉讼,支付基础律师费5000元。建材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建材公司支付保费1306.77元。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99162元及违约金(其中,①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7月22日的违约金为174496.86元;②2021年7月23日之后的违约金以999162元为基数,每月按2%的标准计,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107243.38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补差481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基础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险费1306.77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贴息费16055.56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建材公司与远方公司签订书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远方公司尚欠建材公司货款999162元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远方公司理应支付。远方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建材公司要求远方公司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建材公司要求远方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的保险费1306.77元、贴息费16055.56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建材公司主张运费补差费4812.5元,有双方盖章确认的运费补差统计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远方公司辩解建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混凝土购销合同》签订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3.85%×4=15.4%计算。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999162元、律师费5000元、保全担保的保险费1306.77元、贴息费16055.56元、运费补差4812.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为111968.82元(174496.86÷24%×15.4%),并从2021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清付货款999162元及暂计至2021年7月22日的违约金111968.82元,并从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基础按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 二、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补差4812.5元、律师费5000元、保险费1306.77元和贴息费16055.56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60.47元,由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515.47元,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远方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