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52号之一
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娟、***,分别系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建筑产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344元减半收取1717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东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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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