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李津竹、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2312号
原告:李津竹,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1号。
法定代表人:庞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惟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惟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津竹与被告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王惟钊劳动争议一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李津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津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津竹负担。
审 判 长  彭瑞英
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云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崇
书 记 员  武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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