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民初22312号
原告:李津竹,男,199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1号。
法定代表人:庞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惟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王惟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津竹与被告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王惟钊劳动争议一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李津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津竹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津竹负担。
审 判 长 彭瑞英
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云鹤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刘 崇
书 记 员 武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