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某某某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30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 负责人:苏海量。 上诉人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1民初12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一审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胡 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