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22744号
原告:***,男,199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FTL97G,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28-31号(21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MA0TWPNF56,住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第三人辽宁省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