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223号
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497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凡国美
人民陪审员 陈 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