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223号 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4973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丰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凡国美 人民陪审员  陈 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