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4031号
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环滁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49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网来天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华融电商文化创意园1号楼101房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DNYN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网来天呈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