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滁州市旭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1735号 原告:滁州市旭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GH10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166150C。 诉讼代表人:**,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组长。 被告: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环滁西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5680497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滁州市旭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佳市政公司)、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琅琊国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旭源公司诉称:判决1、天佳市政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琅琊国资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天佳市政公司承包琅琊国资公司发包的金山路延伸段、规划支路施工工程,双方于2017年11月1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佳市政公司将承包上述工程中的金山路延伸段(***输)道路新建工程盖板涵土方及支护工程分包给旭源公司,并于2018年7月14日签订《金山路延伸段(***输线)道路新建工程盖板涵土方及支护分包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等。旭源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但天佳市政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18日,旭源公司与天佳市政公司对账结算后,***市政公司的财务人员出具收据一份给旭源公司,天佳市政公司欠工程款289180元。后天佳市政公司于2019年2月2日通过**会账户支付工程款189180元,尚欠工程款100000元。另琅琊国资公司告知旭源公司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给天佳市政公司。 天佳市政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已裁定受理天佳市政公司破产重整案,于2021年3月3日指定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后于2021年3月29日批准天佳市政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2月26日受理天佳市政公司破产重整案后,旭源公司提起诉讼,应当向受理破产申请的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