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民终282号
上诉人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讼争议标的为《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该合同虽外在形式为建筑业领域的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合同,但从该合同内容看,其主要内容为演艺项目剧本及音乐创作,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机械、多媒体等设计制作及安装,演艺项目排练及演出等,实为委托创作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依据该规定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故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对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无管辖权,其受理本案违反了有关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一审应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3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一审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327元退还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57040元退还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89139元退还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席晓颖 审判员  张军海 审判员  韩 瑶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