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瑞兴盛典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琼02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瑞兴盛典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14,134元,减半收取计107,067元,由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07,067元。
审 判 长 梁 朝 审 判 员 李 祎 审 判 员 陈太洪
法官助理 林 飞 书 记 员 闭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