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423民初2271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河地产)与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盛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郑某某,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有争议的证据,一、原告(反诉被告)泾河地产提供证据第三组3.1、2017年12月5日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工作联系函,山水盛典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工作联系函仅有泾河地产公章,但无证据证明该工作联系函已送达到山水盛典或经山水盛典签收,故本院对该工作联系函真实性无法确认。4、丝绸之路休闲度假区项目监理合同之解除协议,山水盛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解除协议系泾河地产与中建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产生,与本案无主体及实质内容联系,故本院对该解除协议不予采信。二、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提供的证据:第10、2017.11.15山水盛典致泾河地产的工作联系函,11、2017.11.17成果验收单,12、2017.11.15《唐朝》创作成果确认函,13、2017.11.17进度款支付表,14、2017.11.17山水盛典致泾河地产的付款申请。泾河地产对上述证据均认为系山水盛典单方制作,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证据10、11、12、13、14均为山水盛典单方制作、单方盖章或签章,但均无证据证明上述函件已送达到泾河地产或经泾河地产签收,故本院对上述五份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第15中2017.11.17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的工作联系函,泾河地产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工作联系函无泾河地产签章,且该公司不认可,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16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制作阶段计划,泾河地产认为该证据系山水盛典单方制作且无公章,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阶段计划系山水盛典单方制作且无公司签章,泾河地产亦不认可,山水盛典亦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证据17、2017.12.26“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函,泾河地产认为该证据系山水盛典单方制作,对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该函与泾河地产提供的证据第三组(P333)“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函,虽联系人不一致,但函的名称、内容、时间均一致, 故本院对此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1公证书(附光盘),泾河地产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因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是否经过删减和调整,里面文件未加盖公章。本院认为该(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4274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故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公证书及光盘刻录内容系双方工作人员私下聊天,涉及工作人员微信账号亦非经双方公司约定认可或书面认定的微信账号,且山水盛典也未提交涉及工作人员经泾河地产授权的相关文件或权属证明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证据关联性无法确认。证据22、工作联系单,23、关于全面彻底的对各项目开展自查和清理,排查与李益民有关项目事宜的回复,24、25秦风网关于李益民接受组织审查及其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的公开信息,26、27招投标代理服务费转账凭证及发票。泾河地产对上述证据22-27均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证据22、23系山水盛典要求泾河地产自查、清理、排查其从泾河地产承建项目是否与李益民有关,及泾河地产对此的回复,24、25为网络公开关于李益民的组织审查及处分结果,该四份证据与本案案涉合同争议事项无实质性关联,故本院对该四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6、27系山水盛典与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之间产生的招投标代理费,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系案涉项目招标代理人,且该笔费用系山水盛典反诉诉争项目,故本院对该转账凭证及服务费发票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山水盛典补充证据1、演出剧场电气、给排水、建筑、结构、暖通等设计图纸及光盘,2、往来电子邮件及附件-演出剧场初步概念方案及光盘,3、已提交创作设计成果的原始制作电子文件(部分)及光盘。泾河地产认为上述三份证据山水盛典未提供原件,故对真实性均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补充证据1、3虽未提供原件,泾河地产亦不认可,但结合泾河地产提供的第三组证据1、2,山水盛典提交了创作成果设计图,故对补充证据1、3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对补充证据2无原件且无法证明往来邮件账号身份及内容,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招标人泾河地产对外公开招标公司2017年3月,招EPC总承包项目”,同时授权希格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负责该项目具体招投标事宜。招标文件第二章P6约定项目完成时间“根据招标方要求为准,保证2018年5月1日完成首演”,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第三章P8.2.2约定“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2.3约定“本项目代理服务费为23万元,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给招标代理单位,此项费用包含在总承包服务费报价中,同2017年4月24日,山水盛典以中标价12850万元中标。2017年6月6日,泾河地产(甲方)与山水盛典(乙方)签订《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及附件, 总包合同2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就项目进行设计制作及安装,主要包括演艺项目剧本及音乐创作,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机械、多媒体等设计制作及安装,并指定梅某某先生为总策划、总导演,完成全部创作、设计及安装工作。合同第三条约定了服务主要内容。第四条4.1约定经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提交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创作服务成果。4.2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演艺节目首次公演前,甲、乙双方应共同书面确认演艺节目内容即乙方创作服务成果内容。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6.3中约定……甲、乙双方共同负责对演出的整体效果进行评估及把握,甲方可以对乙方工作成果提出修改建议。6.4约定对 演艺节目内容及效果的建议权。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7.11依本合同约定收取创作费用和其他款项的权利。7.12按本合同约定组织进行乙方创作服务,向甲方提交创作服务成果;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各种进度完成艺术创作工作,工作成果应当符合该演出项目的演出要求。第九条费用支付方式,9.1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28500000元。9.1.1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应数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9.1.2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剧目创意设计、服装、造型设计、道具设计、音乐制作、提交场地、舞台舞美设计、灯光音响系统、特技特效设计等演出项目设计的各专业设计和制作方案及设备采购计划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3如因乙方提供的创作服务成果,经验收未能达到甲、乙双方约定的效果,如甲方同意重新修改与调整,且乙方在规定期限修改调整后的作品通过验收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费用10%违约金;如甲方不同意重新修改调整,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与预期损失。13.4若甲方逾期支付行为影响乙方工作进展的,乙方有权中止自己的工作并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如果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仍未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无需退还任何已收取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责任。第十四条、保密和通知,14.2甲方指定丁亚磊为联系人,乙方指定赵江为联系人。通知向前述联系人发出的,即视为送达对方。2017年6月16日,泾河地产向山水盛典支付了创作费人民币12850000元。2017年6月山水盛典向泾河地产出具金额为人民币12850000元的收据一张,确认收到第一笔合同款。2017年9月12日泾河地产认可收到山水盛典提交的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创作成果文件及制作阶段计划(第一阶段:设备采购、定制、订货及半成品、成品制作)。2017年12月26日山水盛典向泾河地产发送关于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函,要求泾河地产支付40%合同进度款 。2018年1月5日,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关于总包合同进度款支付事宜的复函,告知山水盛典提交的创作性成果及所涉及的各专业设计和制作方案及设备采购计划,未达到公司的项目要求,且未通过书面的审核验收,并要求山水盛典于2018年1月10日前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实地协商以进行后续调整完善。2018年1月30日泾河地产因对方提交的创作设计成果等未通过验收事宜未收到书面回复再次向山水盛典发函要求其协商讨论演出相关事宜,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就1月30日的函作了回复,认为其完成的创作设计成果完全符合总包合同的要求,愿意就泾河地产后续演出事宜及40%进度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2018年11月6日泾河地产再次向山水盛典发函关于推进实景演出项目工作协商事宜。后山水盛典未安排工作人员就案涉项目创作设计成果是否通过验收等争议事宜与泾河地产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合同未能全面履行,现原被告均请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准许。本案争议焦点是谁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乙方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剧目创意设计、服装、造型设计、道具设计、音乐制作、提交场地、舞台舞美设计、灯光音响系统、特技特效设计等演出项目设计的各专业设计和制作方案及设备采购计划并经甲方审核通过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被告设计和制作方案及设备采购计划是否经原告审核通过确认。原告认为被告的设计和制作方案及设备采购计划未通过审核确认,需要被告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向被告函告,但被告对上述要求不予配合。被告认为泾河地产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本公司,该公司已经开始走付款手续,需要本公司提交发票、收款收据、付款申请、进度支付及成果验收单等文件,可以证明设计和制作方案获得泾河地产的认可。本院认为对设计和创作方案的确认的重大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被告的聊天内容系原告工作人员个人行为,且未得到原告的认可,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被告修改设计和制作方案,被告未予以修改。本院确认是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因委托合同需提供完整成果,被告已完成的设计和创作方案未得到原告确认,合同解除后已对原告无任何经济价值。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 128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未继续履行,故被告反诉原告赔偿被告创作设计费损失人民币1515万元及代理服务费损失人民币23万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对原告(反诉被告)泾河地产提供的证据:XX组XX、XX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技术标文件、商务标文件)、中标通知书,2、《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第二组1、转款凭证,2、收款收据;XX组XX、XX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创作成果文件,2、丝路盛典大型实景演出项目《唐朝》制作阶段计划(第一阶段:设备采购、定制、订货及半成品、成品制作),3.2、2017年12月18日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丝路盛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河地产)向山水盛典出具的工作联系函,3.3、2017年12月26日山水盛典致泾河地产关于地产文化公司工作联系函,3.3、3.4、2018年1月5日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关于司工作联系函,3.3、3.4、203.5、2018年1月30日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关于协商讨论演出相关事宜的函,3.6、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致泾河地产关于协商讨论演出相关事宜的回函,3.7、2018年11月6日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关于推进实景演出项目工作的函。以上证据经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二、对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提供的证据:1、《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及附件,2、招标文件,3、资格审查文件,4、商务标文件,5、技术标文件,6、中标通知书,7、8、创作设计工作成果(纸质版、电子版),18、2018年1月5日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关于XX城XX委XX、2018年1月30日泾河地产致山水盛典关于协商讨论演出相关事宜的函,20、2018年2月5日山水盛典致泾河地产关于协商讨论演出相关事宜的回函。以上证据经原告(反诉被告)泾河地产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判令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大型实景演出EPC总承包项目委托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128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237883.3333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6327元(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57040元(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来  掌  权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巩  联  合  
书  记  员  魏     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