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民终65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对上诉人陕西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水盛典文化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陕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民终65号民事判决书中山水盛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山水盛典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补正为“2.泾河地产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 判 长 胡晓辉
审 判 员 吴 娜
审 判 员 黄宸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国强
书 记 员 刘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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