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2民初963号
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万荣县。
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