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2058号
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高源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李洋,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万荣县。
被告:万荣县裴庄镇远停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万荣县裴庄镇远停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荣县裴庄镇远停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董 洁
书 记 员 侯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