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执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弘庆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22民初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56915.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