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

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与云南恩岫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云0114民初1687号
原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荣公司)与被告云南恩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侍向东、被告恩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文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耀荣公司主张的欠付租金金额2821940元和其代付的物业管理费342955元被告恩岫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耀荣公司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恩岫公司虽提出2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应当冲抵租金,但双方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及《合同解除协议》均明确了在欠付租金的情况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或不抵扣所欠款项,双方约定被告恩岫公司交纳履约保证金意在保证被告恩岫公司按期支付租金以维护原告耀荣公司合法权益,现被告恩岫公司未按期交纳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耀荣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保证金不予抵扣有相应的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恩岫公司虽依据《合同解除协议》第八条主张减免租金,但其并未举证证实符合该条约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变更已完成,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原告耀荣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最后,原告耀荣公司主张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虽然有合同依据,但原告耀荣公司亦认可扣除保证金和违约金均为违约责任,针对的都是被告恩岫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本院认为结合被告恩岫公司的违约情形和造成原告耀荣公司损失的情况,2000000元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律师费由被告恩岫公司承担已能弥补原告耀荣公司的损失,被告恩岫公司亦对违约金提出了抗辩,本院对于原告耀荣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于原告耀荣公司诉讼主张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9月7日,原告耀荣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恩岫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租赁商铺为小区北街A栋,建筑面积按5730.85㎡计算租金,合同时间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共120个月,并对租金及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连续拖欠租金30天视为违约,原告耀荣公司有权收回商铺,并不退还被告恩岫公司履约保证金。2012年2月1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租金、免租期、履约保证金等内容进行了变更,约定追加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连续拖欠租金30天视为违约,原告耀荣公司有权收回商铺,并不退还被告恩岫公司履约保证金。2015年10月15日,双方第二次签订《补充协议》,对租金进行了调整,并约定在2000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基础上再追加1000000元履约保证金。2017年3月28日,双方第三次签订《补充协议》,对租金进行了调整。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载明:一、双方确认自2018年7月1日起解除2011年9月7日签订的《合同书》、2012年2月1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甲乙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6月30日,乙方(被告恩岫公司)尚欠甲方(原告耀荣公司)租金284.194万元、物业管理费34.2955万元,合计欠甲方款项为316.4895万元。甲乙双方同意如果乙方能在2018年12月31日前付清欠付款项,则乙方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抵扣所欠款项,乙方仅须支付甲方116.4895万元。否则,乙方除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200万元不抵扣所欠款项外,乙方还应按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八、如果乙方在2018年10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拖欠的租金60万元并配合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商铺一楼、二楼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昆(呈)公消安检许字号】变更至甲方名下,甲方同意将乙方应付甲方款项中减免36.394万元。协议还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益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用等全部合理支出。协议另对次承租人相关内容、腾还房屋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恩岫公司共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0元,现尚欠原告耀荣公司租金2821940元未付,且原告耀荣公司代被告恩岫公司支付了物业管理费342955元。原告耀荣公司因本案支出律师代理费111019元。
一、被告云南恩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租金2821940元、物业管理费342955元; 二、被告云南恩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律师费111019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73元,由被告云南恩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方铮铮
书记员  宋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