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

***、***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申4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9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31幢。
法定代表人:李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恩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毓秀小区北街A栋商铺。
法定代表人:许文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四季联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板桥社区居委会旁。
法定代表人:汤华新。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荣公司)、云南恩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岫公司)、云南四季联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联家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1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先是把案涉商铺转租给姚海琼,姚海琼又转租给申请人,申请人支付给了姚海琼装修装饰费用13万元,原审不追加姚海琼为本案的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二、被申请人***只享受收取租金的权利,不保障申请人的承租权,二审认为“***的上诉主张部分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错误。三、申请人主张的诉请理由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与恩岫公司应当保障申请人的承租权直至期限届满,但两被申请人只管收取租金,对四季联家公司强行驱逐申请人搬离案涉铺面坐视不管,应连带承担赔偿申请人的损失。四、被申请人耀荣公司作为案涉铺面的所有权人,对四季联家公司强行驱逐申请人搬离案涉铺面不管不问,造成申请人损失19万元,同样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五、被申请人四季联家公司强行驱逐申请人搬离案涉铺面,侵害申请人的承租权,应当连带承担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原审认为耀荣公司和四季联家公司不是本案的相对人的理由错误。六、申请人被迫停业前的微信交易记录和支付宝交易记录及3个证人证言,足以证明申请人被迫停业期间的损失6万元,原审不支持该诉请显属不公平。七、在二审庭审中,***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没有让申请人质证,二审法庭也没有让申请人举证,故二审违反法定程序。八、二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本案二审不是特别程序,而是二审程序。
***提交答辩意见称,13万元转让费是***转给姚海琼的,***使用该铺面三年多还要转让费是没道理的。2018年12月***就已经放弃案涉铺面搬到隔壁随后开始营业。四季联家公司接收商场就应接收全部的合同,现在剩余的5万元的房租应该由***和四季联家公司承担。
耀荣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现案涉铺面已由四季联家公司接收并经营,申请人与耀荣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耀荣公司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1.根据***与***签订的《转让协议》,铺面及地摊转让费共计人民币130000元系***向原租户姚海琼支付,并非是向***支付,而姚海琼并非本案被告,故原判对***起诉要求的该13万元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该事实清楚,各方均无异议,原判不追加姚海琼为本案当事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2.耀荣公司及四季联家公司并未与***签订租赁合同,并非租赁协议的相对人,且耀荣公司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原承租人恩岫公司解除合同,四季联家公司接收案涉铺面也系依据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要求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至于***诉请的停业期间的损失6万元,***虽提交证人证言和微信转账记录欲证实其店铺每年的纯利润最少为260000元,但***称***在2018年12月份就已经搬到隔壁并开始营业,并提交了***隔壁邻居的录音资料,而***又未提交其停业时间的证据,且也未提交完税证明等证据证实其损失为6万元,故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有庭审笔录证实,已经由***进行过质证。***上诉认为案涉商铺实际为12.8平米,***也认可该事实,二审在查明案涉铺面的实际面积后对返还的租金重新计算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并未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综上,***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奇慧
审判员  吴立宏
审判员  万芃圻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昆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