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

昭通市昭阳区联忠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执5529号
申请执行人:昭通市昭阳区联忠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昭阳区太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602MA6KGG5251。
经营者:刘凤忠,男,生于1963年07月1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10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
被执行人: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亚洲体育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19426037Q。
法定代表人:李祥,执行董事。
关于昭通市昭阳区联忠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渝0120民初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
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耀荣电力有限公司对部分案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足额划拨其在本案的应付款和执行费共计113673.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对外投资,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信息,已划拨其银行账户内存款234.69元,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有本金110433.67元,诉讼费1560.26元等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20执55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星灿
审判员胡克中
审判员张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徐琳
书记员尹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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