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西中执仲字第00075-4号
申请执行人紫光(北京)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清路清华大学东门外清华国际科技交流中心八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三路8号西高智能大厦1019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紫光(北京)仿真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兴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京仲裁字第07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紫光(北京)仿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货款630000元、违约金156754.29元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名下的7辆小汽车进行了查封,因该7辆小汽车下落不明,本院又向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上述7辆小汽车协助进行查扣。另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出入镜管理处对被执行人陕西兴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出入镜的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未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执仲字第0007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尚卫民
代理审判员*原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