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91民初5018号
申请人: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9号西湖国际广场A幢810、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490427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创新产业园二期F5幢9层90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3135N。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申请人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105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申请人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人***名下房产(房屋坐落:合肥市蜀山区,权证字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43.0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房产(房屋坐落:合肥市蜀山区,权证字号为: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xxxx号,建筑面积:143.05㎡)限制产权转移、抵押;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云清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91059.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