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04民初5274号
原告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交的合同书、银行付款记录、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付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签收明细单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合同关系以及被告在收货后至今尚有货款51206元未予清偿的事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剩余货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6.03元[(158206元-47000元)×5‰],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中,原告未就律师费损失、保险费损失确系其必须支出,且依法、依约应由被告予以负担的合理费用范畴,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30日,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甲方、需方)因承接安徽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信息学院网络安全项目建设需要与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供方)签订商务合同一份,约定: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向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无线控制器6台、无线AP设备6台、三层交换机6台、二层交换机12台、智能管理平台软件2套等网络设备,合同总价款158206元;货物由乙方送至甲方指定地址;合同签订预付30%款项,作为预付款。货到30天内付清所有款项,所有款项未付清前,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延迟付款1-5天,应向乙方赔偿不能支付货款金额部分1‰的违约金。延迟支付5天以上的,应向乙方赔偿不能支付货款金额部分5%的违约金等内容。 2019年10月25日,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价值158206元的网络设备产品,并由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现场人员签收确认。至今,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仅于2019年9月29日支付货款4.7万元、2020年4月2日支付货款5万元、2020年7月6日支付货款1万元,余款51206元(158206元-4.7万元-5万元-1万元)虽经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多次交涉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务合同书、货物签收明细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付款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业务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短信聊天记录、律师函、EMS邮寄底单、邮件查询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律师费发票,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且不能达到系原告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范畴,对于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一、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12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56.03元; 二、驳回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财产保全费690元,合计1287元由安徽省海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5元,由合肥思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本刚
书记员  杜晓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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