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华隆达线缆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192号
申请人: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86666693P,住所地:镇江新区粮山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生。
被申请人:江苏华隆达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MB76Y4G,住所地:宿迁市苏宿园区栖霞山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玉花。
被申请人: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26DR3P,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凯林瑞商务楼10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胡宝舰。
被申请人: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20CFQ45E,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88号红星家居国际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凯。
被申请人: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8837965XG,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25号12号标准厂房6楼。
法定代表人:王伟东。
申请人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华隆达线缆有限公司、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华隆达线缆有限公司、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申请人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华隆达线缆有限公司、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闯
书 记 员 郭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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