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1311民初230号 原告: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凯琳瑞商务楼10层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188号红星家居国际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恒大海上威尼斯会议中心一楼东。 法定代表人:BORRELLICOSIMO,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与被告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途公司)、启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优途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远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给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276367.63元及利息(以1276367.63元为基数,按照LPR为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13日,被告**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1276367.63元,收款人为江苏宏洁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洁公司)。后宏洁公司将该票背书转让至被告优途公司,优途公司将该票背书转让至原告,原告将该票背书转让至江苏***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将该票背书转让至江苏四达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特材公司)。汇票到期后,四达特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四达特材公司将票据退回***公司,***公司又将票据退回原告处。原告发起对前手追索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优途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对涉案票据真实性无异议,是**支付给宏洁公司的合同款;2.原告为涉案票据当前持票人,涉案票据已到期,因我方资金问题尚未承兑;3.原告称其被其他背书人追索后取得了票据,原告向被告追索必须以原告清偿了票据款为前提,法院应审核原告是否享有再追索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0年9月15日,出票人**公司出具票据号码为21033066723042020091572304854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收票人为宏洁公司,承兑人为**公司,票据金额为1276367.63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5日,汇票载明可再转让,承兑信息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9月24日,宏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优途公司。2021年3月10日,优途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远航公司。2021年3月17日,***公司向远航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交款单位为远航公司,收款方式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1276367.63元,收款事由为借款。远航公司亦于当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公司。2021年4月13日,***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四达特材公司。 汇票到期后,四达特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2022年1月18日,四达特材公司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公司用票面金额共计为1269569.55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更换涉案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向四达特材公司转账支付20000元,用以弥补四达特材公司公司支付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四达特材公司进行线下商票结清相应操作处理,将涉案商业承兑汇票无条件退还给***公司,由***公司行使票据权利。***公司与四达特材公司均履行了全部和解义务,涉案汇票于2022年1月13日退回至***公司。 ***达公司向远航公司进行再追索,经协商,远航公司将***公司出具的借款1276367.63元的《收据》退回,***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将涉案汇票退回至远航公司。远航公司与***公司均履行了上述义务,***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就该清偿过程出具了《情况说明》一份。 远航公司行使再追索权未果,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远航公司在涉案汇票到期后**公司拒付的情形下,接受后手***公司的追索,与***公司就涉案汇票债务1276367.63元进行了结算清偿,同时***公司向远航公司退回了涉案汇票并出具了《情况说明》,远航公司依法享有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的权利。远航公司要求优途公司、**公司连带偿还汇票款1276367.63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明确利息计算标准为清偿日2022年10月3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优途公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远航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汇票款1276367.63元及利息(以1276367.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22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4元,由被告江苏优途景观亮化工程有限公司、启东衡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沈 婧 执行申请注意事项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履行义务提示 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相关文书确定的时间和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可直接向对方履行,也可以将金钱交付到人民法院的该案件专用账号。 不按时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案件根据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的,债务人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人民法院视情况依法对义务人采取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拒绝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债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