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10635号
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洲北路,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00074382171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东能(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城峰镇**大道1号建设大厦1401**,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350125589560635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能(福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