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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04执保411号
申请人: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负责人:吴健秋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远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福建瑞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若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